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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作者:hmclyzj 发布时间:2012-0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 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鼓励支持力度。制定市区小微企业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再贴现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设立银行贷款风险准备资金,用于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项目银行贷款支持。

 

  二、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有足值抵质押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整体利率上浮水平不得超过当前水平。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业务与存款业务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组建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解决小微企业动产质押融资环境,成立股权托管中心,改善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获准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机构改革,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鼓励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鼓励大型银行将机构向重点乡镇延伸;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机构;鼓励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机构改革,有效发挥邮储机构小型金融业务职能。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比例不低于70%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30%的商业银行,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积极报送江苏银监局审批,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3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稳妥地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创造条件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推动资金加速周转,加强贷款监管和资金链风险排查。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促进小微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快流转,适当提高商业票据再贴现比例。加强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的跟踪与检查,确保资金用途不变更不挪用。商业银行应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贷款三查”的基本要求,及时排查资金链风险。

 

  七、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扶持计划”。遴选出3000家左右信誉好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作为财税部门、金融部门重点扶持的对象,在贷款门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单列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八、加强组织力度,逐力推进金融顾问制度。为全市1500家中小微企业选聘高级资深人才金融业务人员担任金融顾问。通过“政府引导、银企互动、结对包挂、任务到人”方式,积极为企业开展个性化、差异化和精细化的金融业务服务,增进银企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信任,建立起优质高效的“政、银、企”合作新机制。

 

  九、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困难援助机制、融资协商机制、应急互助机制和主办银行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应对复杂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十、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理性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加强预警防范,建立健全民间融资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依法防范打击民间金融领域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合作机制。严格监管,建立参与民间非法集资、放高利贷“黑名单”库,对于“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取消一定时期内的贷款授信。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个别小微企业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小微企业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十三、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十四、及时兑现中小企业各类减免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同时,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十五、加大市级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科学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及中小企业收费,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六、扩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市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的运作方式,加强对新兴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今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逐步扩充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加强与国家、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对接和合作。

 

  十七、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科技银行、创投机构、科技担保机构“政银投保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通过不断完善费率补贴和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政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建立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需求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服务链。

 

  十八、进一步完善市担保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确保市再担保规模达到1亿元,为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并分摊30%的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的作用,凡是会员单位,所担保的项目,银行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并应与担保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风险,以增强担保机构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信用放大能力。

 

  十九、引导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行低费率。对符合要求的,在省级财政担保收费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收费和国家规定收费差额的20%给予专项补助。加强对担保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对业绩好、服务优的担保公司,市财政按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给予适当奖励。

  凡经市科技局、财政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执行1%的优惠费率。市区各家银行和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享受贷款利息补助、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担保公司可享受担保费补助、担保风险分担政策。

 

  二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关于扶持市区外贸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214号)文件,对市区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补助,扶持我市企业扩大出口业务。

 

  二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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