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条例》出台的背景
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节约能源,对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为了推动和规范节能工作的开展,我省于2000年4月出台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全省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10月,国家根据新的节能形势,对199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我省现行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需作相应修改;另外,近年来我省节能工作中取得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确立下来。因此新修订的《节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将对进一步推进全省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节能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对现行《节能条例》做了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将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纳入了调整范围。鉴于《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相关领域节能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节能条例》对相关领域节能仅作必要衔接。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节能管理基本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规划备案制度和节能监察制度等。三是进一步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如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能源审计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培训制度等;四是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执行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并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五是强化了政策激励措施、加大了政策激励强度,明确了促进节能的财政、价格和信贷政策,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实行差别价格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等。六是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节能条例》的主要特点
1、完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
节约能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必须明确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新修订的《节能条例》将节能主管部门的名称做了相应修改,将现行《节能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根据《节约能源法》对节能工作实行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界定,新修订的《节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2、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
《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来看,大多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具有不可逆性,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有很大的关联性,且项目建成后按照节能标准和节能要求整改的难度大、成本更高,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抓紧节能管理,严格节能审查和评估工作,并在工作程序上保证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落到实处。为从源头控制能耗的不合理增长,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有关节能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必须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之一,才能切实有效地遏制高效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修订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文件明确规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差别价格和累进加价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各地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规定“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参照广东等省条例规定,并考虑到主要耗能行业的变化性,新修订的《节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对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度”。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对用能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促使用能单位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节约能源法》增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内容,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并参照兄弟省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节能条例》强化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第三十五条);二是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制,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对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十五条);三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七条);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培训制度,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