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取消和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省11项)的基础上,我省另行取消和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
(一)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且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危房鉴定费(国家公布取消的名称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
外事部门的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费用)
户口迁移证件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件收取的费用)
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
1、取消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加快费。
2、免征公安部门的船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船舶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收取的工本费)。
二、明确以下相关事项
1.关于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问题。国家取消了财政部中央本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省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暂不取消,各地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取消。
2.关于退费与补交问题。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政和服务等行为,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已提前预收的,应退还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规定期限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