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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闻君a 发布时间:2010-12-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大节能减排力度、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由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转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当前我市部分行业落后产能仍在运行,已成为提高我市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上来,务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二、明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2012年,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南通实际,从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出发,在更多产业领域、以更高标准界定落后产能,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

    (二)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三)继续推进市区“三镇两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坚决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强化产业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能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进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省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各地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产品升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监督。市经信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进展情况。加强各县(市)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南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牵头落实相关工作,有关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根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分解落实具体工作目标,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形成上下联动的组织推进体系。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予以关闭。要指导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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