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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作者:hmclyzj 发布时间:2011-10-2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六)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九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撰写、发表、出版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或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或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1万字以上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作者)。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本单位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或本人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二)为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本人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五)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 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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